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;
市区家庭(单身):
1、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。其他中低收入家庭,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,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(村)委会出具。
2、住房情况证明。一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,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,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(村)委会出具证明。二是由市房产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《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》证明。三是有私有住房的,提供房屋所有权证。
3、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,除申请人外,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(村)委会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。
4、家庭户口簿、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。
5、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。
新就业、外来务工人员:
市区家庭(单身):
1、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(未设立居委会的,直接向街道办事处)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申请审批表。
2、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、住房、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。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,公示期限5日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,可以向街办申诉。
3、街道办事处5日内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审核,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(开发区)住房保障主管部门。
4、区(开发区)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。
5、区(开发区)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。
6、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,由区(开发区)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,公示期限为5日。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,发放《潍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》或《潍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许可证》;
新就业、外来务工人员:
户籍所在地村(居)委会、街道办事处或市住房保障部门
有私房的家庭,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;无私房的家庭,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市场租金全额补贴,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享受市场租金60%的补贴。